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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服务业务标准,维护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智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相关人士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四)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